某公司(A公司)背景:
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在同一城市,目前正式员工90%都是异地工作,在异地缴纳社保,问:
经营地交金,注册地的税务认可么?
要看在异地工作的员工是怎样的交法:
(1) 如果当地的个人挂靠其他单位交金,那么该个人跟A公司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,属于兼职提供劳务关系的行为,A公司应当按照“劳务报酬所得”计缴其个人所得税,而不是按照“工资薪金所得”计缴个税
(2) 如是A公司委托有正规资质的人力资源外包或劳务派遣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交金,则是可以凭公司抬头的发票入账A公司,对员工薪资按照“工资薪金所得”计缴个税
但是,我们知道,对于劳动者的社保成本和离退待遇在不同的地市是不同的。
如果该企业是主观上为了减少成本,把本地劳动者的社保放在所谓的“洼地”去缴纳,现在金税四期,各部门数据共享,这种不合规的行为风险非常大
如果企业主体长期在异地经营,应当考虑在异地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,员工的薪资及社保等放在经营地公司核算更合理